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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7 00:00  浏览次数:[]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政府采购工作,保证我校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有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及合同报送

1.科学编制采购项目预算

根据要求,我校所有项目采购均须在项目公告及采购文件中公布项目预算。请各单位加强市场调研及信息收集,科学严谨编制项目预算,提高项目预算准确度,以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2.及时报送采购项目合同

根据要求,项目采购合同须进行公示。请各单位在物资与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物资与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及原件扫描电子版报送物资采购事务中心(行政楼212),由物资采购事务中心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物资与服务项目采购合同,请于2015年9月20日前按上述要求补报物资采购事务中心。

二、政府采购计划报送

1.做好批量采购计划报送工作

按照要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复印纸、空调机(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上述品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执行批量采购。请各单位于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分两次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报送申请。零星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按月(每月3日前)报送下月采购计划,复印纸、复印机、空调机按季度(每季度最后一月3日前)报送下季度采购计划。采购配置标准见附件1。

批量采购到货周期为3-6个月左右,请各单位根据采购周期提前做好采购计划,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各单位须提交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部门负责人签字送至物资采购事务中心,通过协议供货方式(批量采购品目不再执行网上竞价方式)采购,但各单位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2.做好项目采购计划报送工作

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现已开通,采购项目须在系统内进行填报采购计划申请信息后方可采购。我校采购计划上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共同负责,资产管理处负责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的计划上报工作、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采购项目的计划上报工作,后勤处负责修缮工程采购项目的计划上报工作。请基建处、后勤处确定工作负责人,并到行政楼212领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账号、密码。

三、通用耗材定点采购

通用耗材属强制采购品目,请各单位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通用耗材”类别中查询产品信息和联系方式,自主选择供应商进行订购,由供货商提供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否则财务处无法报销。供应商名单见附件2。

四、执行第十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十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工

目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已更新,下半年将执行第十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十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请各单位注意信息及产品更新。清单见附件3、4。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王怡、郝振达

联系电话:62288705、62289113

附件:1.批量采购品目配置标准

2.2015年国家机关打印用通用耗材定点供应商名单

3. 十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十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注:附件请到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

资产管理处

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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