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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3 16:36  浏览次数:[]

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加强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四)统一管理与归口管理、授权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和资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与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并指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签、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要对实物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要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切实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财务、校办企业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资产、财务、基建、教学、校办、科研、后勤、校办企业和纪检、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登记、评估、清查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校重大房产使用调整方案;审议学校年度设备、家具等国有资产购置计划;

(四)监督检查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使用效益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评;

(五)根据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对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六)加强队伍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七)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国资办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物形态资产管理,并对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会同其他资产管理部门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编制学校年度国有资产购置计划;

(三)负责做好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调剂闲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

(六)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七)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办理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十)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完成学校和学校国资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货币性资产的管理,并对学校国有资产从价值形态角度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从价值角度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借出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及时督促经办单位催收账款,减少坏账,定期核对账目,按规定核销往来款;

(四)及时进行资产价值核算,正确反映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五)根据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合理安排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和存量资产维护维修预算;

(六)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拟订学校资产配置标准、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并监督资产配置标准、实物费用定额标准的贯彻执行;

(七)配合资产管理处加强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按期收回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

(八)配合资产管理处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对账目,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及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物资产实行归口管理部门统管、授权管理部门专管、使用单位(人)保管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学校实物资产性质、用途不同,分类授权管理如下:

(一)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的管理。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各类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设备设施等及各类多媒体设备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包括电子图书和二级管理单位的图书)的管理。

(四)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授权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并配合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及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授权管理资产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授权管理资产的配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合理编制授权管理资产配置、使用和维修计划,建立资产共享机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做好授权管理资产的定期统计汇报,并做好相应绩效考核工作;

(五)其他授权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其行政“一把手”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一般由本单位、部门科级干部担任。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管理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各类存货应当建立完整的出入库登记,并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三)负责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工作实际,负责提出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维修等建议方案并办理报批手续和其他相关工作;

(五)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并按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学校资产配置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资产购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事业发展亟需;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现有资产,且不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须购置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购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资金来源等。资产购置计划分为基本支出年度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分别于每年的9月份和11月份提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提交学校国资委审议,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资产管理处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须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购置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经批准后可对外转让。

第二十四条 购置、建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需到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采购程序。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条 学校自用资产实行实物费用定额管理,逐步建立超定额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学校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投资回报、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健全国有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如撤销、合并等,原单位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调动至另一单位、部门,须将原负责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经资产管理部门核查,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后方能到新单位任职;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国有资产账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未完成,移交人员不得离岗。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情况须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授权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且经学校国资委审议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国资办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核后由国资办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国资办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由国资办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核后由国资办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决定,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对我校国有资产的相关批复(备案),是学校办理产权登记、固定资产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银行贷款未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对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损毁、流失等,要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得隐匿真实情况。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三)对外捐赠:指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房屋设施为50年;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为5—10年;电气设备为8—10年;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为6—10年;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为5—8年;文艺体育设备为5—8年;车辆10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40万公里,或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等;办公家具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单台件价值超过10万元(含)的,须经同领域专家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报,经授权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除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须经学校国资委审核同意外,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或财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各类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汇总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含)以上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处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定期报校长办公会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定期报校长办公会备案;10万(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各类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汇总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将各类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500万(含)以上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处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控制。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运输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五十三条 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学校国资委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可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国资委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七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学校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学校内部进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授权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学校国资委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授权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学校国资委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低于2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配合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上报结果。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逐步深化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管理的职责权限,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十八条 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存结情况要及时报告,做出书面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资产使用单位有责任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七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下属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六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均应自觉接受教育部、审计署、财政部及其专员办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处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由学校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要求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所辖的资产造成损失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和投资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六)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不按学校决定进行资产调配的。

第十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有关规定,坚持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十九条 学校国资委根据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对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学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八十条 学校国资委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学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十一条 学校进一步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企业规范化建设,逐步推行国资委派出财务总监、企业负责人考核等办法。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学校校办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

第八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包括:建立学校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关于学校办公用房管理、教室管理等具体事项,学校将在相关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或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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