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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3 16:3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和《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房,是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场地及附属配套设施等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为更好地提供教育服务,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程序,将占有使用的公用房在一定时间内有偿提供或者无偿借用给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使用的行为,包括向社会开放提供的共享服务。

第四条 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的公用房由学校统一指定。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公用房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出租、出借。在满足学校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各项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出借的或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以下简称共享),各单位应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学校审批,方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管理实行“统一审批、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管”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统一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公用房出租、出借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各单位上报出租、出借公用房材料的审核和报批报备工作。

(三)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负责对归口管理部门和授权管理部门管理之外的公用房出租、出借,拟定并与承租(借)方签订《中央财经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约定学校与承租(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其他与公用房对外出租、出借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工作事宜的咨询、审议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公用房租金的核算,对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参与出租公用房招租底价的拟定。各单位出租公用房租金收入和共享使用费用全部上交学校财务,根据管理情况,学校给予管理单位一定的管理绩效,用于相关的各项成本支出。

第十条 审计处和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出租、出借公用房的招租工作、租金收缴、日常管理进行审计或监督。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公用房出租、出借期间的消防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纠纷处置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和中财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物业合同约定,保障出租、出借公用房的水、电、暖、气、空调的正常供应及其他相关物业管理和服务等。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公用房归口管理部门及管理范围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统一管理的会议室和报告厅等共享的管理;

(二)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校园招聘室等共享的管理;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各类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设备设施等及各类多媒体设备等共享的管理;

(三)校团委:负责学校学生活动场所场地等共享的管理;

(四)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各建筑物网络机房等共享的管理;

(五)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学校体育馆、室外运动场(足球场、网球场、排球场等)等共享的管理;

(六)外国语学院:负责学校语音室等共享的管理;

(七)信息学院:负责学校计算机机房等共享的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馆公用房等共享的管理;

(九)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学校各类后勤保障用房等共享的管理;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公用房的共享,并配合做好学校各项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用房共享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公用房共享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督促共享方按时向学校缴纳使用费;

(三)其他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授权学校下属企业负责管理学校未作资本投入的企业经营活动或后勤保障服务等所占有使用的公用房,学校依据市场评估价格,收取公用房的资产使用费。学校下属企业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原则上各公用房以自用为主,特殊情况下需出租或出借的公用房,应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报。各单位根据拟出租、出借公用房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并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并填报《中央财经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审批表》。申请材料如下:

1.拟出租、出借公用房的书面申请;

2.中央财经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审批表;

3.拟出租、出借公用房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拟出租、出借公用房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方案;

5.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出租公用房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市场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等内容;

出借公用房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出借原因、出借用途、出借对象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二)审核。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出租、出借的公用房实施方案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三)审批。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出租、出借公用房价值权限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进行审批,确定是否将公用房用于出租或出借。

(四)报批报备。学校同意将公用房用于出租或出借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各项报批报备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按照以下价值权限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批:

(一)公用房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二)50万(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三)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核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第十八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将学校公用房共享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审核。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用房公用的基本情况,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公用房共享审批表》,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

申请材料如下:

1.拟共享公用房的书面申请;

2.《中央财经大学公用房共享审批表》;

3.拟共享公用房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方案;

4.中央财经大学公用房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5.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使用用途、使用期限、使用价格的确定依据、使用费用支付方式情况等内容;

(二)审批备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审批。学校同意公用房用于共享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公用房共享台账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公用房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方及承租价格。出租公用房的招租底价应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

第二十条 出租合同应包括:出租房屋名称、租赁期限、使用范围、租金价格、交付租金时限、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学校出租、出借公用房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公用房出租、出借使用管理数据库系统,定期检查各公用房出租、出借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出租、出借的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装修。如确需对公用房进行装修的,由各单位提出装修方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基建处、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对装修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学校审批。经审批同意装修的单位,最迟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将经审批确认的装修方案送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物业管理单位备案。公用房装修改造完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装修方案应以不破坏楼宇主体外貌、内部结构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为原则,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和学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装修方案须符合基建施工要求、材料环保标准、消防设计等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公用房管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公用房各项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公用房。对在出租、出借学校公用房工作中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公用房管理单位未全额上交公用房租金和共享使用费用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各方不准擅自改变公用房用途、不准擅自改动房间结构、不准向第三方转租。若有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履行租赁合同,未能如期全额缴纳房屋租金和共享使用费用的,学校将扣留履约保证金,收回房屋,五年内取消竞租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学校公用房使用效率和效益,对校内单位有偿使用公用房的,按照本办法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如有单位已签订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要对其进行认真清理,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齐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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