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财大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6号)、《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160号)、《中央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发〔2015〕161号)、《中央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12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5﹞19号),结合学校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资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资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资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资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
(一)资产公司负责人一律不配备专车,所有公务用车在全公司范围内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合规使用。
(二)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使用年限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四)资产公司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五)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企业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和审批制度。
(六)公务用车由资产公司统筹管理。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六条 办公场所管理
资产公司要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为企业负责人配置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
(一)资产公司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兼职或异地工作需要,可另行配置办公用房,但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二)资产公司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三)资产公司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七条 培训管理
资产公司负责人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活动,培训活动应当紧密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围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资产公司要切实加强培训活动及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资产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二)资产公司负责人原则上只参加相关上级单位、与公司业务相关行业和学校组织的培训项目。
(三)资产公司负责人个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八条 业务招待费用管理
资产公司要加强企业负责人因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业务接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业务、接待、赠送纪念品的费用。
业务招待要坚持节俭、必须、合理的原则。
(一)资产公司进行商务招待活动,应当首选公司内部餐厅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被招待对象到会所等高档消费场所活动。
(二)商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公司形象、展示公司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三)资产公司的外事接待活动按照学校外宾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公司的其他公务接待活动按照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公司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其他利益相关单位转移负责人业务招待支出,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九条 差旅费用管理
资产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住宿、伙食补助、市内交通等费用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单位负责接待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
资产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住宿等费用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公司要从严控制负责人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资产公司负责人处理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资产公司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资产公司负责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资产公司不得向利益相关单位转移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费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支出。
第十条 通信费用管理
资产公司要参考北京市电信市场资费标准,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和岗位分工情况,合理确定负责人通信费用(包括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支出标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工作职责需求,对资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合理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所在公司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所在公司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负责人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国资委对资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等,要作为司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国资委、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不超过本办法各项标准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