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分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和《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决定于近期向住房未达标等教职工发放国家住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范围
1.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住房未达标的教职工,发放一次性差额住房补贴。\
2.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租住不可售公房并经单位同意已经腾退,且无其它住房的教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我校友谊楼、清河地下室、合住单元房等为不可售公房。
3.向此前已领取了国家住房补贴的离退休职工和个别按市价买房的教职工,按照《若干意见》调整后的补贴标准和学校进一步明确的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补差。
教职工个人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格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二、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1.一次性差额住房补贴额为:(基准补贴额十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2.腾退不可售公房后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基准补贴额+ 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在计算上述住房补贴额时:
(1)基准补贴额为2000元。
(2)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6.5元。
(3)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照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教职工按照离退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4)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照 《关于向无房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校发〔2005〕141号)精神确定。
双重身份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 按就高原则确定。
(5)差额面积为教职工 住房面积标准与教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之差。
三 、发放程序及时间安排
1.2005年12月4日前,资产管理处根据教职工《中央在京单位住房情况登记表》建立的住房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定住房未达标和已腾退不可售房教职工名单; 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的行政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和工龄,核定上述教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及应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2.2005年12月5日至12月15日 ,在全校范围内,对差额和腾退不可售房补贴的发放情况、按调整后的住房补贴标准补差的情况进行公示。
3.2005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对公示结果进行进一步核准确定后,报学校批准核发。
由于国家住房补贴政策不断完善,学校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进一步明确,向教职工发放差额、腾退不可售房住房补贴及补差情况,均以本次公示后确定的信息为准。
4.从2006年1月开始,学校视住房补贴的资金情况,按照离退休职工、已按照市场价购房职工、腾退不可售房职工及住房未达标职工的顺序,由财务处轮候向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其中住房未达标职工按来校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
以上时间安排如有变化,以学校另行通知为准。
四、此次发放国家住房补贴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关于级差补贴问题
此次发放的差额补贴、腾退不可售房补贴和补差,均以截止到2005年10月教职工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离退休职工以人事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时间)所对应的建筑面积标准核定。此后,有房老职工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再次晋升后,将在此次发放住房补贴的基础上,发放级差补贴。
2.关于已领取国家住房补贴的离退休职工等的补差问题
此前,学校已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离退休职工和个别按市价买房的教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由于《若干意见》调整了住房补贴标准,即:基准补贴额由过去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265 元调整为 2000 元,年度工龄补贴额由过去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调整为16.5元;学校也进一步明确了教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因此,学校向已领取国家住房补贴的离退休职工等,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差。
3.关于在已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同时,承租不可售公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根据国家房改的政策规定,在已经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同时,承租不可售公房的教职工,核定其住房面积时,已购买(租住)的公有住房与承租的不可售公房面积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仍未达到本人的住房面积标准时, 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
4.关于房改购房后又参加房屋置换等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教职工在参加房改购买了公有住房以后,又通过以房抵房、以面积抵面积、货币补偿等各种方式,交回原已购公房,置换新房、参加集资建房,将原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等等,其原来已经购买的公有住房,仍核定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原 已购公房已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未达标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5.关于离异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视为双方都享受了国家房改的优惠政策。夫妇离异时,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尽管在夫妻离异时,一方未取得住房,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有住房,仍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面积。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未达标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1.未 填写《中央在京单位住房情况登记表》,建立住房档案。
2.因出国、借调、调离等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的。
3.拖欠房租、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的。
4.现住房纠纷问题没解决、借房未还或强占住房的。
5.其它有待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进一步明确的。
六、发放国家住房补贴,关系到全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严肃纪律,并自觉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填写的《中央在京单位住房情况登记表》必须真实准确,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向资产管理处申报,以便及时载入其住房档案。对弄虚作假领取国家住房补贴者,一经发现查实,学校除令其悉数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