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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3 16:36  浏览次数:[]

中央财经大学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合理配置房产资源,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1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学生工作的各类办公用房。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室等教学科研辅助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的管理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各类办公用房配置与调整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承担工作职责为基本依据,以节约适用、满足办公需要为基本原则,并基本形成各学院相对独立完整的用房格局。

学校各类办公用房的调整配置优先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求,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和杰出人才的办公用房需求。

第四条 学校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成本核算观念与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办公用房实物费用定额制度,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含研究院、中心,下同)按照“定额免费,超额有偿,逐级累进”原则管理;党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含教辅单位、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等,下同)按照“标准配置,超标收回”原则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负责全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和调配,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配备标准;研究制定学校办公用房的整体规划、布局及调整方案;审批校内各使用单位提出的办公用房使用申请;审定各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核算定额;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核定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办公用房的总额;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自主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和分配使用方案,建立内部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办公用房布局和使用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核定标准

第七条 各类办公用房总额核定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参照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和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房屋资源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总额按下列标准统一核算,合理配置,综合规划,统一使用。

(一)教师办公用房:正高职12-18㎡/人(标注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下同);副高职9-12㎡/人;其他教师6-9㎡/人;实验室、语音室等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在教学辅助用房中解决,不再另行安排。

(二)党政管理用房:党政中层正职干部12-18㎡/人,党政中层副职干部9-12㎡/人;其他工作人员6-9㎡/人。

(三)公共用房

1.辅助用房:每个教学科研单位一般配备100㎡;

2.学生工作附加用房:根据各学院学生规模,配备相应面积的学生工作用房。配备标准为折合在校生数每 1000 人配备 50㎡;折合在校生数不足 1000 人的,按 1000 人计算。

(注:折合在校生数 = 普通本科生数+硕士生数× 1.5+博士生数× 2 +留学生数× 3 )

(四)专项工作用房:各学院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另行申请专项工作用房。例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地等。

第九条 学校党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党政管理用房:校级正职干部24-30㎡/人,校级副职干部18-24㎡/人,党政中层正职干部12-18㎡/人,党政中层副职干部9-12㎡/人;其他工作人员6-9㎡/人。

(二)辅助办公用房:按每人不超过 4 平方米计算。

(三)专项服务用房:机关各部门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另行申请专项服务用房。如学生事务服务大厅、教学管理服务大厅、财务报销大厅、一卡通用户服务大厅等。

第十条 计算各单位各类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的基础数据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根据相应数据和上述计算标准确定各单位各类办公用房定额总面积。专项工作用房和专项服务用房使用面积,由学校国资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论证配置。

第十一条 同时担任多个领导职务的人员,按主要职务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两校区办学确需两处办公的,经学校国资委确认,办公用房面积总额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议室和接待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调配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类办公用房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出现机构或职能增、撤、并、转等情况,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别提出核增、核减、收回等方案,报学校国资委批准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用房调配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房屋作为资产用于投资、入股和抵押等;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公用空间(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数据库系统,定期检查并公布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避免出现办公用房资源闲置浪费现象;凡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无条件收回。

第十六条 各类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有责任保持办公用房内外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各类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学校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管理。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物业管理各项规定。使用房间如发生破损,应及时向学校物业服务单位报修。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钥匙包括个人使用钥匙、单位备用钥匙和学校存档钥匙。其中:个人使用钥匙是指办公用房使用人用于日常工作需要的钥匙;单位备用钥匙是指校内各单位留存,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备用钥匙;学校存档钥匙是指日常封存的,仅在学校特殊情况下或重大办公用房调配时启用的专用钥匙。一般而言,单位备用钥匙和学校存档钥匙原则上均为1套钥匙。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用房钥匙的交接验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移交钥匙的单位或部门、审计处、保卫处以及接受钥匙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规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统一进行钥匙现场交接与验收。

第十九条 现有办公用房进行调整、腾退时,原使用部门将使用钥匙交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暂时保管,填写办公用房使用钥匙交接清单,完成使用钥匙交接。接受钥匙的单位或部门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经核对无误后,统一在办公用房个人使用钥匙交接清单、单位备用钥匙保管清单和学校存档钥匙保管清单上签字确认,完成办公用房钥匙的交接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装修(含装饰、改造,下同)实行审批制度。各单位提出装修方案并落实经费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装修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装修的单位,最迟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将经审批确认的装修方案送交物业管理单位备案。办公用房装修改造完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后再行验收。装修方案应以不破坏楼宇主体外貌、内部结构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为原则,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和学校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否则不予列支有关费用。装修方案须符合基建施工要求、材料环保标准、消防设计等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需额外安装空调及窗户护栏的单位、部门,须单独提出申请,经学校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物业管理单位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有权要求违反此项规定的单位或部门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不收取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超定额用房使用费由教学科研单位自行筹措缴纳;超定额用房使用费参照市场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超定额用房使用费实行按年结算方式。每年12月初,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核定当年教学科研单位的超定额用房使用费,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统一收取和管理超定额用房使用费,该项费用主要用于学校房屋的日常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每年12月底以前,财务处统一收缴各单位的超定额用房使用费。对逾期未缴纳的单位,由财务处从使用单位的部门经费中划转。

第二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超定额用房使用费,计算公式为:

超定额用房使用费=超定额用房面积×年度超定额用房使用费收费标准。

我校超定额用房使用费标准暂定为(具体标准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进行调整,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定期发布):

(一)超过总定额面积30%以内部分:学院南路校区2元/平米·天;沙河校区1元/平米·天。

(二)超过总定额面积30%以上部分:学院南路校区3元/平米·天;沙河校区1.5元/平米·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学校统一调整办公用房拒不服从管理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公用空间的;

(三)违反装修审批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将学校房屋出租、出借或转让的,

(五)违反规定将房屋作为资产用于投资、入股、抵押的;

(六)违反装修施工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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