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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人民防空工程与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20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整体防护能力,确保战时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人民防空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防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研究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处理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相关审批事项。人防委员会下设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公室),人防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人防办公室负责全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检查、协调、监督,协助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与管理,要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我校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由人防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人防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顾全大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确保我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合法使用。
                 第二章 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审批和使用费的缴纳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人防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学校人防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与人防办公室签定《中央财经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协议书》、《中央财经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安全责任书》等有关协议,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并办理其他相关证件。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并根据协议向学校交纳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 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室的改造
  第六条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在准备维修改造时,须征得学校人防委员会批准并由人防办公室向上级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改造完工时,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经国家人防办公室验收达标并办理合法手续后,才能使用。
                第四章 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室的平时使用、设备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应首先满足战备的需要,确保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等的畅通,并在明显的地方标出醒目的标记,保证进入战争状态时,学校师生迅速、方便地进出。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应由使用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做好日常管理,落实责任到人。人防标志牌、使用平面图、疏散示意图、有效证件、管理制度等应配框上墙,统一悬挂在人防工程入口明显处。
  第九条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单位,须及时接受学校人防委员会和人防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使用单位应限期整改,做到达标使用。
  第十条 为确保人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保证人防工程与普通地下室平时使用的安全性,人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要求做到:
  1.通风机房要保持干燥、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2.住宿工程要有专人负责每天定时开机2小时向房间内送风;非住宿工程在潮湿多雨季节每周至少开机1 次以上,其他月份每月至少维护启动风机1至2次,并建立开关机记录。
  3.定期对风机、除湿机、滤毒设备以及手动、电动密闭阀门等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未使用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由人防办公室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防护设施完好,落实防范措施;
  2.主体结构完好,地面无积水,内部环境整洁;
  3.设施基本完好无损,各零部件完整无缺,各门扇密闭性能好,金属部件无锈蚀,开启轻便,木质部件无腐蚀;
  4.设备保持整洁,无脱漆锈蚀,送排风、除湿等设备运转正常;
  5.能按技术要求定期运转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设施。未经人防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及公共出入口、排风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倒垃圾及堆放杂物等。
                       第五章 人防工程违章使用的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细则》的管理和使用基本标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要进行限期整改:
  1.没有专职值班人员且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的;
  2.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的;
  3.疏散通道出入口堵塞的;
  4.有人住宿,而关闭出入口的;
  5.房间内使用上下床,住房人均面积小于3平方米的;
  6.存在一般扰民问题,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使用电源不当的;
  7.没有疏散标志灯、出口标志灯、疏散应急灯的。
  第十四条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细则》的管理和使用基本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停业整顿:
  1.使用功能不当,需重新调整使用用途的;
  2.使用管理混乱,严重脏、乱、差的;
  3.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4.未采取治安、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细则》的管理和使用基本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停止使用人防工程:
  1.未办理相关使用证件或证件不全的;
  2.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
  3.擅自装修、拆改结构的;
  4.不具备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的;
  5.使用液化气罐、煤油炉及其它明火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屡纠屡犯的;
  6.严重扰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7.租住无“三证”外地来京人员,存在治安隐患的;
  8.利用普通地下室进行“黄、赌、毒”等活动的。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使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校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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