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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23 09:37  浏览次数:[]

关于《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教育部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作为《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143号)的补充规定。

一、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

房屋设施为50年;图书档案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医疗设备,文艺、娱乐、体育设备,用具装具均为5年;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均为6年;车辆为8年;机械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造纸和印刷机械设备均为10年;办公家具为15年(未达最低使用年限但损坏无法修复或不能满足学校建设发展需要的可报废)。

(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的,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并定期报校长办公会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定期报校长办公会备案;10万(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照学校相应权限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三)资产处置收入

对于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运输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对于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运输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

中央财经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提交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于每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表报送教育部,教育部汇总后报财政部。

三、档案的管理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加强自主处置资产和科技成果评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一项一册,长期保存。自主处置资产归档材料至少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资产清单及其他材料。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归档材料至少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其他材料。

四、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送教育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和资产处置管理情况等。

五、本规定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学校以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学校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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