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各单位自行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相关政策,配合学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央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20〕131号)、《中央财经大学采购办法实施细则》(校发〔2020〕132号)、《中央财经大学科研采购规定》(校发〔2020〕133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采购范围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即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且是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采购项目可由各单位按要求实施自行采购。
其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制,各单位科研采购项目须在《中央财经大学采购申请表》中明确注明“教学科研用途”。
二、自行采购程序
(一)成立采购工作小组
各单位成立成员不少于3人的采购工作小组,由单位主管行政工作的正职领导或主管资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对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采购交易程序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审批通过后,开展自行采购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
1.组织项目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对具体采购项目自行组织不少于3人的项目采购小组,负责开展采购具体工作。
2.择优确定供应商
项目采购小组应选取不少于2家以上的供应商,采用竞争性方式综合比较后,按照“同等服务,价格最优”的原则,择优选取供应商,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采购过程应形成采购报告(附件1),采购需求和结果(附件2)应在校园网予以公示。《中央财经大学采购申请表》、采购报告和网站公示截图等采购资料应以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形式留存备查,留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其中,只能向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突发紧急情况无法向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学校官网进行采购需求公示(附件3),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按照可向唯一供应商以合理的价格采购。采购过程应形成采购报告,采购需求和结果应在校园网予以公示。《中央财经大学采购申请表》、采购报告和网站公示截图等采购资料应以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形式留存备查,留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3. 开展履约验收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单位应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活动。
4、固定资产入账及财务报销
履约验收合格的学校分散采购项目,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报销。如采购项目包括固定资产,须先由资产管理科(办公楼220室)进行资产登记后,方可提交财务处报销。
三、自行采购要求
(一)强化采购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对本单位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负责,切实加强采购主体责任。
(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部采购制度流程,实现自我约束和规范,依据制度和流程对采购各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完善采购内部控制各环节。
(三)做好资料保存管理
各单位要将采购项目文件资料按照学校要求进行保存管理,作为后续监督检查的依据和凭证。相关资料保存时限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各单位要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采购需求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到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准确及时。
四、执行时间及其他
本通知由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负责解释,校内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相关问题咨询请联系:闫老师,010-62289113;王老师,010-62288125。
附件:1.《中央财经大学采购项目采购报告》
2.《中央财经大学采购需求和结果公示表》
3.《中央财经大学采购项目单一性采购需求公示表》
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