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1〕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周转住房管理,发挥周转住房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 〔 2005 〕 8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周转住房,是学校为帮助无房教职工等解决临时住房困难而提供的具有过渡性质的住房,产权属学校所有。
第三条 学校周转住房调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合理调配、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周转住房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人事处、财务处、工会和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住房的调配和日常管理工作;后勤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周转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周转住房申请人和承租人相关人事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财务处负责周转住房租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工会负责对特困承租人的信息审核工作;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周转住房调配和管理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周转住房申请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周转住房的承租申请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过政策优惠购买住房;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过政策优惠承租公有住房;
第六条 租住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租住学校周转住房的床位、单间或套间。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需要承租周转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须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租住周转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
(二)学校周转住房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租住条件者,按照校龄、年龄、职务或职称、学历、婚否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
(三)申请人根据公示无异议的排序结果和学校公布的房源情况顺序选房。
第八条 周转住房承租人与学校签订《中央财经大学周转住房租赁合同》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周转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周转住房租金。
第十条 周转住房租金,由财务处按月从承租人的收入中扣缴。
第十一条 周转住房租住期限不超过 5 年,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周转宿舍;租赁期内自愿退租者可随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二条 确实有特殊困难的承租人承租 5 年后无法退出周转住房的,可向学校周转住房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 1-3 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提高 20% 。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向学校退回承租房。
(一) 租赁期满,未经批准延长租赁期的;
(二) 调离学校的;
(三) 因公出国逾期未归的;
(四) 经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逾期未归、未经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五)拒聘、辞职、自动离职的;
(六)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
(七)开除、除名的;
(八)拖欠租金半年以上的;
(九)学校认定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凡应向学校退回承租房的,学校给予 1-2 个月的宽限期,宽限后仍未退房的,按租金标准 2 倍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 周转住房的水、电、通讯、有线和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自理;租住周转住房的职工不享受学校取暖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爱护周转住房内的家具、设备及公共财产和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不得对周转住房进行装修;
(二) 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三) 不得在周转住房内违章用电、用火等;
(四) 不得在走廊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
(五)不得在周转住房内饲养家禽和宠物;
(六) 不得在周转住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学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周转住房的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情况的,对相关承租人给予通报,并限期改正,对在周转住房内从事违法行为的给予清退处理。
第十七条 对隐瞒事实取得周转住房的承租人,一经发现,取消承租资格。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学校监督部门和全校教职工对学校周转住房的租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和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访问学者、博士后流动站进站人员、进修教师、挂职锻炼等人员的住房安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6〕4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