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简化广大教学科研人员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流程,优化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的环境和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货物(附件、实验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以及教师、科研人员用于教学、科学研究所采购的仪器设备;学校行政、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原则上不认定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四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和限额的限制,凡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所界定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皆不需要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第六条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不含)(外币按现汇折算价,以下类同)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由申请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一)采购5000元(不含)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请采购单位在申请得到批准后,成立两人以上的采购小组,采用灵活、便捷的方式自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凭采购小组两人以上签字的发票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登记,财务处予以报销。
(二)采购5000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得到批准后,申请采购单位需成立不少于三人的比价小组,由比价小组对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商进行谈判或综合比较后确定最终供货商,并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报告》(可登录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同时携带加盖公章的报价单送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进行审核、登记,5万(含)以上采购需求与结果将在校园网分别予以公示。
第七条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额度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得到批准后,由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以及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贵重仪器设备和单件或批量采购2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实行“论证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科研处牵头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开展采购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科研处结合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一并进行论证,并由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通过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十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的,申请采购单位需提交《中央财经大学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会商表》、《中央财经大学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见附件),由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通过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申报,得到批复后(财政部优先批复)即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在采购时因采购方式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申请采购单位可以书面形式自行推荐不超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三分之一人数的技术专家,其余专家应从“中央财经大学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随机抽取,或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应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三章 采购验收
第十二条单价或总价低于10万元(不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相关资料需在验收后10日内报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章 采购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要求,自行采购单位要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与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规行使下放的各项采购管理权限;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要完善学校采购管理内控制度,明确采购人员岗位职责,做好权责制衡,确保学校采购工作健康运行;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五条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告范围,建立采购信息公示实施细则,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将相关信息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遇到供应商等质疑的,由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予以答复;遇到对违纪违法违规举报,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要对简政放权的采购项目实行采购效果评价,对采购过程规范性、效率提高情况、履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评估,切实维护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