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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2 16:50  浏览次数:[]

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明确工作职责,维护学校公共利益,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0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包括修缮工程以及与其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

前款修缮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道路和景点整修、校园绿化、污水处理、土地整理和土石方清运;水电和网络布线施工等。所称与修缮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修缮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修缮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修缮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修缮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使用学校预算安排的各类资金开展的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议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协调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审议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简称采购中心)是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拟定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内部控制机制;

(三)完善采购流程,组织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及采购料整理归档

   (四)按照国家采购监管部门及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计划信息填报、采购结果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协助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做好学校修缮工程项目评审专家、供应商的统计、评价工作;

(七)组织学校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供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咨询服务;

(八)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修缮工程项目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合规情况;

(三)依法对相关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采购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履行职责情况;

(五)依法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建议权;

(六)受理供应商、采购申请单位采购中心和其他利益相关单位、部门、个人对采购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采购申请单位(包括修缮经费使用单位、修缮经费管理单位以及其他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需求的单位下同)负责采购计划、需求的提出,以及相关配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时提交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提出采购申请,提供需求材料,确认采购文件;

(三)负责根据规定组织自行采购,或参与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活动、列席采购评审会;

(四)负责签订、执行合同,并及时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五)负责配合验收反馈等。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规模标准

第十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分为采购申请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和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两种采购形式。其中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不含)(外币按现汇折算价,下同)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可由采购申请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采购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凡预算金额达到5000元(含)以上或需入固定资产的修缮工程项目均需在相关系统提交采购申请,按照审批通过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申请单位成立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采用适当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采购申请单位须采购需求与结果在校园网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含)至2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修缮工程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定点供应商遴选工作建立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定点供应商简称学校定点供应商库,下同采购申请单位成立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自行在学校定点供应商库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就施工方案、性能参数、服务、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完成后,采购申请单位须采购需求与结果在校园网予以公示,采购比选报告报送采购中心备案存档。学校定点供应商库无满足专业需求的,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人民币(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含)的修缮工程项目,原则采购中心在国家政府采购定点范围内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采用谈判、磋商、洽商等方式组织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采购预算金额50万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由学校采购中心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国家政府采购定点范围满足专业需求的,采购中心另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组织采购,并在校园网进行采购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修缮工程项目原则采购中心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国家政府采购定点范围内的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竞争磋商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国家政府采购定点范围满足专业需求的,采购中心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教育部、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地方政府立项批复的修缮工程项目,按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变更

第十七条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未达到国家公开招标额标准,在符合国家采购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经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修缮工程项目,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原项目审批、核准管理部门批准;

(二)其他修缮工程项目需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采购预算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修缮工程采购项目,如拟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申请单位应向学校相关采购部门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详细说明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内容,由学校相关采购部门报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内部会商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五章 合同签订、项目验收与文件归档

第十九条 凡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申请单位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中标(成交)金额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承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磋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应按照学校合同审签程序审核通过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成交)的,采购中心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申请单位及采购中心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涉及固定资产原值变化的,由采购申请单位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交材料进行固定资产调整。

第二十三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中心负责将采购过程记录材料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所有参与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接受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单位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有关单位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修缮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应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修缮工程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修缮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和经费报销时均应提交采购中心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加盖学校相应的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相关单位、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实行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凡纳入国家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评标专家库内专家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如为校内专家,并给予通报或其他相应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利用自有(自筹)资金采购本办法中所列举的修缮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种采购方式具体实施细则,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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