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央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20〕131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在境内开展的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
散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
第三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由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学校采购中心)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在其授权下按照规定的采购流程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120 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实施政府分散采购, 由学校采购中心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采购。
第五条 政府分散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二)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采购与修缮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第六条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采购中心,由学校采购中心提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200 万元(含) 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还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由学校采购中心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在学校官网进行单一来源需求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方可履行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并将单一来源需求公示情况和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一并提交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学校采购中心应邀请不少于 3 名专家对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申请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提请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章 学校集中采购
第七条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至 120 万元(不含)的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学校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学校采购中心应根据项目情况选择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由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完成或实施的,原则上应在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组织采购。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和学校招标、比选采购以及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和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招标、比选采购适用情形和采购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学校招标是指学校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学校招标的采购程序:
(一)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程序、项目预算、项目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分标准等事项。
(二)发布采购公告。通过发布学校招标采购公告,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公告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内容、资格条件等信息。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组建 5 人(含)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归口管理单位或项目需求单位可选派不超过 1 人的评标代表参加评标。
(四)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和评分标准,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综合打分并排序,确定排名在前的投标供应商为拟中标供应商。
(五)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应包含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信息、中标价格、中标内容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结果信息。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 1 日。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十一条 比选采购是指学校以发布比选公告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比选,进行商谈及二次报价的采购方式。
比选采购的采购程序:
(一)制定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应当明确比选程序、项目预算、项目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审标准等事项。
(二)发布采购公告。通过发布比选采购公告,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比选。采购公告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内容、资格条件等信息。比选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组建比选小组。组建 3 人(含)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 根据项目情况,归口管理单位或项目需求单位可选派不超过 1 人的比选代表参加评审。
(四)比选。比选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商谈。在商谈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比选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比选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比选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商谈结束后,比选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比选小组按照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比选程序和评审标准,对响应供应商进行综合打分并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响应供应商为拟成交供应商。
(五)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应包含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信息、成交价格、成交内容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结果信息。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 1 日。
(六)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规格及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价格透明的通用类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可以采用学校招标方式建立入围供应商库,入围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 5 家。
第十三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入围供应商库,由学校采购中心采用学校招标方式在政府采购工程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取不少于 5 家定点供应商建立并定期更新。采购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应在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入围供应商库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择优确定供应商。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入围供应商无法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以及采购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含)至 120 万元(不含)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采购中心采用学校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定点供应商可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应在政府采购工程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学校招标方式采购;在采购时间充足的情况下,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一)符合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适用情形的,可以申请采用上述采购方式采购;
(二)学校招标废标的,或因项目需求单位不可预见等客观因素导致的采用学校招标和本条第一款中的采购方式不能满足时间需要的,可以申请采用比选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拟申请采用学校招标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采购中心,由学校采购中心提请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在学校官网进行单一来源需求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将单一来源需求公示情况和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一并提交学校采购中心。学校采购中心应邀请不少于 3 名专家对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申请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提请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以学校招标和比选采购为主要采购方式。如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学校招标、比选采购方
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或宣布采购失败: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或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废标或采购失败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按照原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需改变采购方式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由学校采购中心组织定向谈判采购:
(一)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范围的;
(二)上级单位文件指定供应商的;
(三)图书、餐饮等高校业务联盟相关采购协议,指定供应商的;
(四)经归口管理单位认定为急需和急修抢修项目,并经分管业务工作和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一致同意先行紧急实施的;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六)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已废标或失败两次,第三次采购活动中投标(或响应)供应商不足 2 家的。
第二十条 定向谈判由学校采购中心参照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定向谈判采购项目,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进行申请审批。
第四章学校分散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遵循“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单位指导、需求单位负责”的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成立不少于 3 人的采购工作小组,由主管行政工作的正职领导或主管资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组长。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本单位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负责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采购制度或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需求结果公示、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资料统计存档等工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需求单位组织自行采购时应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择优选取供应商。
选取过程及理由应形成采购报告。采购完成后,采购需求和结果应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其中,只能向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突发紧急情况无法向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学校官网进行采购需求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可向唯一供应商以合理的价格采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项目需求单位应在采购系统平台填报项目采购结果,做好采购资料保存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后,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