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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科研采购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19 16:08  浏览次数:[]

中央财经大学科研采购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简化学校科研采购工作流程,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运行体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中央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央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教学科研经费采购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修缮工程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即科研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耗材、备件、家具、标本、图书、软件等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科研采购遵循“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教学、科研用途进行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负责。科研采购应由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采购申请,并明确认定教学、科研用途。

第四条  科研采购组织实施

(一)科研采购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限制,无需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科研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10 万元(含)以上的,由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央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采购。其中,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的货物采购,对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确有必要指定具体品牌或规格的,经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同意,可按照具体品牌或规格进行采购。

(三)科研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中央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行组织采购。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采购,可认定为急需科研采购:

(一)因项目经费拨付原因导致科研经费执行周期过短,急需采购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二)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发生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调整,急需采购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三)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出现意外情况,急需采购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四)因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采购搭建平台以开展科研工作的;

(五)承担国家紧急的科研任务,急需开展科研工作的;

(六)其它科研活动急需采购的。

第六条  对于急需科研采购,按照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原则进行采购。

(一)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0 万元(含)至 200 万(不含)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和服务,以及采购预算金额在50 万元(含)至 120 万元(不含)的修缮工程,可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急需论证材料和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材料提交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进行采购。

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学校官网进行单一来源需求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单一来源需求公示情况、急需论证材料和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 将上述材料提交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进行采购。

(二)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 万元(含)至 50 万元(不含)的急需科研项目可采用比选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其中,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学校官网进行 单一来源需求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将单一来源需求公示情况、急需论证 材料一并提交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进行采购。

(三)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急需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可进行紧急采购,采购申请可事后提交,提交时须明确具体理由及急需情形。

第七条  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科研采购项目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书面形式自行推荐不超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三分之一人数的技术专家,其余专家从中央财经大学评标专家库、采购代理公司评标专家库、财政部相应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随机抽取。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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