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4 10:03  浏览次数:[]

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政策,加快推进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规范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依据《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委产权〔2013〕6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6号)、《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9〕30号)和《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以及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

本办法所称产权占有单位,是指对资产公司或其他企业国有资产拥有占有权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学校、教育部报备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产权占有单位为学校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学校负责备案。

学校负责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备案管理机构是学校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办”)。学校国资办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二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由产权占有单位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7〕54 号)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产权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七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八条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人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九条 产权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初审,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按程序向备案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条 产权占有单位提交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教育部负责备案事项申报材料:

1.学校关于资产评估备案的请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一)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二)(一式三份,下同);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5.评估基准日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6.其他材料。

(二)学校负责备案事项申报材料:

1.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2.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4.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核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产权占有单位为学校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学校国资办向教育部财务司备案。

第十二条 产权占有单位为资产公司及其控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学校国资办备案。产权占有单位向资产公司提交备案材料,由资产公司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办备案。学校国资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产权占有单位应当根据学校国资办审核意见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学校国资办。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国资办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相关评估准则,对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备案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国资办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国资办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具体审核要求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委产权〔2013〕64号)第十条至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十六条 制定《“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学校国资委授权学校国资办根据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印章的日常保管、印章使用等工作。

 

第五章 结果管理

第十七条 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单位收回。

第十九条 评估备案表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过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就其差异原因向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在获得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十条 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资办对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的备案项目逐项登记,对评估项目备案材料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学校国资办将上季度备案项目情况(附件三)统计汇总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每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学校国资办将上年度备案工作整体情况报告提交教育部财务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国资办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已经完成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项目,可宣布相关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具体处罚措施参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三、教育部直属高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产权持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资产评估委托方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经济行为类型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资产涉讼 其他

评估报告书编号

主要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姓名

注册评估师编号

产权持有单位

联系人

 话

 讯

 址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话

 讯

 址

申报备案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月  日

 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月  日

 

资产评估结果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中: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

资 产

(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注:

 

  1. 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 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附件二

备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

企业管理级次

资产评估委托方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经济行为类型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其他

评估报告书编号

主要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姓名

注册评估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

 话

 讯

 址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话

 讯

 址

申报备案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月  日

 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月  日

 

 

资产评估结果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中: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

资 产

(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注:

 

  1. 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 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附件三

教育部直属高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评估类型

(国有资产评估备案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

委托方

评估对象

评估价值

(万元)

评估基准日

(年/月/日)

评估备案日

(年/月/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