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规范用章程序,规范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使用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9〕30号),《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20〕20号)和《中央财经大学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印章用途
第二条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使用范围包括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校国资委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相关评估准则,对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备案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三、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印章由校国资委授权校国资委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范围应与批准人的职责相适应。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交给保管人之外任何人使用或保管。
第五条印章保管人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必须将印章锁好。
四、印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印章的用印日期、发往单位、文件标题、份数、用印部门、经办人、科室领导签批、主管领导签批,并对使用内容核实,清点数量。
第七条印章管理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不得超越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确保印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印章专管、专用,不得混合使用。严禁在空白的表格、报告、凭证和公文用纸上用印。
第八条印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
五、印章的遗失及处理
第九条发现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立即向学校办公室报告,经公告后,履行后续程序重新刻制。
六、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