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的规范管理,以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企业分配更合理和有序,进一步激发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文化企业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宣发[2019]1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经大学所属已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学校所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坚持效益导向和维护公平相统一,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按劳分配原则,健全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坚持市场决定和学校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学校通过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会等多种途径,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坚持分级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的级次和产权隶属关系,落实各级企业董事会和出资人的分级管理责任。
第二章 决定机制
第五条 所属企业(一级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原则上应以学校审核清算的符合规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适当参考其他高校主业相近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其他企业参照一级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六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在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共同确定,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总体结果联动,其中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为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加权值,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各占50%权重。因政策性因素或通过变卖企业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核定经济效益时应予以扣除。工资总额计算公式见附件。
第七条 学校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对所属企业开展综合考核,其中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占比权重为50%。社会效益包括以下5个指标:为社会提供服务,扩大和提升社会影响力,为学校产学研一体化、“双一流”建设和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的支撑和贡献,为学校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企业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经济效益包括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2个指标。具体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根据经学校审核后的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确定。
综合考核依据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社会效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综合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工资总额应保持平稳,避免剧烈波动,增减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确定。
所属企业按照工资与经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导致人员增加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九条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考核结果 |
工资总额增幅 |
优秀 |
与经济效益增幅同步 |
良好 |
≦经济效益增幅×90% |
合格 |
≦经济效益增幅×70% |
不合格 |
不得增长 |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第十条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同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相应降幅:
综合考核等级 |
工资总额降幅 |
优秀 |
≧经济效益降幅×10% |
良好 |
≧经济效益降幅×15% |
合格 |
≧经济效益降幅×20% |
不合格 |
原则上与经济效益降幅同步 |
社会效益考核等级为优秀且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工资总额增(降)幅可按上一等级标准确定。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第十一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错误的,工资总额应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不低于5%。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步推行预算管理。已建立预算管理的企业,自主编制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一级企业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其他企业报上级企业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学校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教育部备案;
二、负责学校所属一级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
三、完善所属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
四、其他应该由学校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管理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二、研究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决策,并报学校或上级企业备案;
三、组织执行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四、具体落实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报学校。预算方案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初步情况;
二、本年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四、薪酬政策调整情况;
五、其他材料。
学校所属企业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学校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学校根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当期经济效益指标完成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企业经营环境、任务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明显波动的;
二、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一般应于当年10月前报上级企业和学校。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建立健全突出经济效益的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内部分配向关键岗位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所属企业应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以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用、企业年金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连续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第二十一条 纳入学校管理的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所属企业向学校上报分配方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上级企业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对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超发工资或违规列支工资的,除按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扣回外,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工资。具体扣减办法为: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可发放工资额10%以内的,扣罚绩效工资的10%;超发额(违规列支额)超过可发工资额10%(含)以上的,按超发比例扣罚绩效年薪。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强化民主监督、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所属企业要将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计算公式
所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1+经济效益增减幅度×综合考核系数×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一)经济效益增减幅度(E)=年度预算利润总额增减×50%+年度预算营业收入增减×50%
年度预算营业收入总额增减幅度=(年度预算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
年度预算利润总额增减幅度=(年度预算利润总额-上年实际利润总额)/|上年实际利润总额绝对值|
(二)综合考核系数依据所属企业综合考核等级确定,具体如表1:
表1:综合考核系数(P)确定表
E |
综合考核等级 |
E≧0 |
≦1 |
≦0.9 |
≦0.7 |
≦0 |
E﹤0(文化类) |
0.15—0.25 |
0.25—0.35 |
0.35—0.45 |
≦1 |
E﹤0(非文化类) |
≧0.25 |
≧0.7 |
≧0.9 |
≦1 |
(三)市场对标调节系数=α×β×γ
其中,α、β、γ分别指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人工成本投入产出调节系数、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其确定方法如下:
α为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根椐表2确定:
表2: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α)确定表
E |
企业当年人居营业收入/上年度人均营业收入的倍数 |
α |
E≧0 |
1倍(含)以上 |
1 |
1倍以下 |
0.8—0.9 |
E﹤0 |
1倍(含)以上 |
0.8—0.9 |
1倍以下 |
1 |
β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调节系数,根据表3确定:
表3:人工成本投入产出调节系数(β)确定表
E |
企业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上年行业人工成本利润率的倍数 |
β |
E≧0 |
1倍(含)以上 |
1 |
1倍以下 |
0.75—0.9 |
E﹤0 |
2倍(含)以上 |
0.75—0.9 |
2倍以下 |
1 |
γ为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据表4确定:
表4: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γ)确定表
E |
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数 |
γ |
E≧0 |
3倍(含)以上 |
0.75—0.9 |
3倍以下 |
1 |
E﹤0 |
0.7倍(含)以上 |
1 |
0.7倍以下 |
0.7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