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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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 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 院 、 部 、 处 ( 室 、 馆 、 中 心 ) 、 直 属 单 位 :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规范学校
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经第七届党委第 24 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财经大学
2022 年 5 月 7 日
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规范学校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和《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财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学校对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主要考核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社会效益情况和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核心是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内控及风险管
理和对学校发展的贡献情况。
第五条 企业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管理状况、科技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对学校主业支撑作用发挥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及其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按照企业所处行业特点、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情况,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科学制订考核指标,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相结合。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 建立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
负责资产公司与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工作;资产公司负责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资产公司及其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原则上应在下一年度的 5 月底前完成;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时间由资产公司负责安排。
第八条 学校国资委应与资产公司负责人签订年度企业经
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名称或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资产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由资产公司领导班子按照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提出下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建议值和编制说明报董事会通过后,报学校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值
学校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资产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提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值。
(三)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根据学校国资委批准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值,由学校国资委办公室代表学校与资产公司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指标、管理指
标和社会指标,满分 100 分。
一、经济指标(基准分 40 分)
(一)年度利润综合指标(基准分 10 分):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以学校国资委核定的年度利润责任值为基准分,每降低 1%, 扣 0.25 分,最多扣 5 分;每增加 1%分,加 0.25 分,上限为 15 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准分 10 分):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考核当期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
/2。
以国家公布的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分,每增加
0.2%加 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5 分;每降低 0.2%减 1 分,减分
最多不超过 5 分。
(三)上缴利润指标(基准分 20 分):是指资产公司实际上缴学校利润数额(含学校国资委认可减免利润数额)。以学校国资委核定的上缴利润责任值为基准分,每降低 10 万元,扣 1
分,最多扣 20 分;每增加 10 万元,加 1 分,上限为 40 分。
二、管理指标(满分 30 分)
(一)制度建设(满分 5 分):是指企业行政、财务、人事、生产、经营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每缺一项上述制度或出现上述制度执行不力情况,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二)企业折旧政策、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执行管理状况
(满分 5 分)。上述管理领域每发生 1 次失误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情况(满分 5 分)。该报未报
事项每发生 1 起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四)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及企业文化建设情况(满分 5 分)。上述领域由于管理原因或决策
者水平等因素造成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的,每发生 1 起减 1 分,
最多扣 5 分。
(五)资源使用情况(满分 10 分):是指资产公司上缴占用学校资产使用费和水电暖等费用及时缴纳情况。除不可抗力
外,不交或迟交上述费用超过 1 个月的,每发生 1 起减 1 分,最
多扣 10 分。
三、社会指标(满分 30 分)
(一)企业对学校发展的贡献(满分 20 分):开展校企合作,参与学校产学研活动,支持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工作情况;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作用发挥情况,主动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合作情况。
(二)企业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满分 10 分):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及文化传承等方面的贡献情况。
社会指标考核由国资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师生代表等成立专门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奖惩与监督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判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共分为A、B、C、D 四个级别。
考核得分级别设置为:A(分数≥90)、B(75≤分数<90)、
C(60≤分数<75)、D(分数<60)。
第十二条 学校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适时提出任免或晋升建议。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中学校派出人员根据学校同岗位同
职级人员薪酬水平确定薪酬总额。薪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年终奖励性绩效和管理服务奖励绩效组成,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于年终一次性发放。
考核结果为“A” 按照 1.2 比例发放;“B” 按照 1.1 比例发放;“C” 按照 1 比例发放;“D” 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对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 级的企业负责人,将
根据具体情况,可对其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十五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
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设立单项特别奖。
第十六条 学校国资办和资产公司应不断完善行政监督制
度,按照股权关系分别对所管辖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一经发现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 并视情节轻重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特别严重的,给 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
决策失误或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其绩效薪酬;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发
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以及企业发生清产核
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资产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的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任期考察和年
度考核,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依据本办法制订对下属企业绩效考核办法,报学校国资委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7 日印发